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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章 我若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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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存勇果然存勇,竟要杖武安侯之臀!

古之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作为法家正刑,延续了漫长的岁月。

在国家体制大兴之后,法家大革,衍生出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为天下各国广泛认可。

杖刑是较为常见的刑罚。在军中更是普遍。

按照大齐军律,行刑之杖分为「诫」、「惩」、「刑」三种。均长六尺,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

三种军杖的不同,完全体现在杖身的阵纹上。其中诫杖最轻,杖身只加附重量。

惩杖次之,杖身在重量之外,加附体魄之痛。刑杖最重,兼具肉身和神魂的鞭挞。

姜望失期非止一日,且在客观的迷界位移之外,还有主观的逐杀鱼广渊。虽是威震迷界的壮举,却也无可辩驳地触犯了军纪。

不说是视军令如儿戏,也是将之完全抛在了脑后。一般来说,杖刑是打背、臀、腿。

其中打臀是最轻的,不易出事。杖击腿部,容易致残。杖击背脊,死人也是常事。罗存勇握在手里的是诫杖,要打的部位是臀部,应该说是最轻的杖责了,去衣受杖也是常例,

但问题在于,今日之姜望,是何等身份?亮臀而杖,辱大于刑!

故是罗存勇此言一出,方元猷直接拔刀便斩!所谓主辱臣死。

若有辱武安侯者,他这个武安侯亲卫统领,不能杀之便该自杀!

不过话说回来。罗存勇既然能当上旗卒,成为军中备受尊敬的二佬成员,还能代表祁笑的意志,来丁卯第一浮岛执行军法,自也有他的勇气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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