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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而远行之----明代传说(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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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子监也与翰林院相接近。置祭酒1人(从四品),司业1人(正六品)。其下设绳愆厅,以监丞1人(正八品)掌执学规;博士厅,有《五经》博士5人(从八品)分经讲授,助教15人(从八品),学正10人(正九品),分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为士子肆业之所,这是明代所特设的;典簿厅,有典簿1人(从八品);典籍厅,有典籍1人(从九品;掌馔厅,设掌馔2人(未入品)。

首先,地方行政长官本身就是多重职能的统一,这样就使其在处理地方事务中,自然而然的会站在“父母官”的立场与自我认识上,由此造成的弊端(特别是非主观造成的不公正)有目共睹。其次,在明清时代的民间法律关系中,调解与诉讼是被中外法律史研究者们讨论最多的,本文也将以引用国外及国内的学者们一些观点的方式来阐明笔者的观点,诉讼与调解在明清地方社会中各自所具有的显著特征及“差异”(其实本文的观点是两者没有什么差别),正是由于强大的家长意识所致。

1、地方官员——行政与司法的统一明代的地方官署的建制,基本上是省、府(州)、县三级制,某些时期也曾有过省、州二级制和省、府、州、县四级制,但属于临时之制。此外,作为基层政权的里甲制虽非官吏建制,但里甲在封建官吏官僚体制中有着不可或缺的职能,所以也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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