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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梁时月 第四百三十章 开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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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有士、农、工、商四民分法,士是最低等的贵族,农是平民百姓,在重农抑商时代,工匠和商人都是地位比较低贱的人。而贱民是四民之下更低的一种存在,是社会金字塔最底层、低入「尘埃」的那部分人。他们低到不能出现在社会金字塔的分层中,甚至都不被称为民,法律地位类同畜产。

蓄养奴隶的社会中,贱民就是奴隶。商朝对奴隶的称谓有「仆、奴、妾、臣、宰(本义为充当家奴的罪人)」等,周朝有「皂、舆、隶、僚、仆、台」等,奴隶可以像牲口一样被赠送、买卖、典当,甚至用作「人殉」「人祭」。秦汉时期,被称为「人奴」「人妾」「庐儿」的奴婢都是贱民。

贱民与良民(良人)相对,被全面系统化、制度化压迫,初步形成贱民制度(或称良贱制度)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段历史时期战乱频繁,出现了部曲、兵户、杂户、乐户等世代相袭的贱民。从曹魏的九品中正制到北魏的编户齐民,确立了系统化、法典化的良贱等级制度。所谓「编户」即编入户籍,为自由民(良民),所谓「齐民」即平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还有一部分非编户,是非自由民,也就是贱民。贱民被另外单独编立户籍,称贱籍,贱民人身权利被明文限定,同罪异罚,无法与平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与平民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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