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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民间借贷案件的利息有了统一标准。具体标准为: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院保护;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如借款人未支付,法院不保护;如已支付,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取消了24%年利率,将法院支持的最高民间借贷利率修改为一年期LPR的四倍,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开始实施。
LPR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为了统一司法机关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正。
(对民间借贷感兴趣的书友可以就上述规定问问度娘)
“按照你的说法,我这借款要是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年化也就百分之十几,太少了!”大秃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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