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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您做过这方面的案子吗?”赵总突然问道。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子我做过几件,相比较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来说,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还是比较少的。
我虽然做的不多,但是近几年国内的案例我还是研究了不少。
几年前我去国际劳工组织学习时,也与国外的同行探讨过这方面的案件。所以对商业秘密的认定知道一些。”王川表现的很谦虚,但是他的潜台词内容又很多,很容易让对方浮想联翩。
商业秘密严格来说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在申请前都是处于严格保密状态的,一旦被公众知悉,申请专利将无法获得许可,甚至商业价值直接归零,之前花费的巨额研发费用也会付之东流。所以像华为这样对研发投入了天量级资金的大企业,每年花费在商业秘密保护上的费用都是巨额的。
尽管商业秘密保护不是劳动法领域的内容(属于反不正竞争领域),但是之前王川承办的案件中有五个案件是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案子,但是这类案子不好举证,最后都是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进行的处理,后来他对这类案件还专门进行过学习和研究。
细说起来,公司与员工之间约定的竞业限制其本质是作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一项制度而存在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的基础。但是竞业限制又独立于商业秘密而存在。(有点太理论了,看不懂的书友可以直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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