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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劳动仲裁必须前置,不经过劳动仲裁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然法院也不受理,即便受理了最后也得驳回(当然特殊情况除外,比如老板给员工打了拖欠工资的欠条,双方没有其他争议,员工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不必再经过劳动仲裁)。
法院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适用劳动仲裁时效应当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即劳动仲裁案件必须适用劳动仲裁时效,而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本案法官的观点,我只能说法官的脑洞真不是一般的大。
具体来说,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如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劳动仲裁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时起),劳动者已经知道了权利被侵害,劳动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而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无疑应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即普通民事案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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