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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过了一个多星期,我接到北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的电话,让我去对规划部门的回函进行质证。
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谢玲和她的师傅是魏宁山和他父亲的全权代理律师,所以不用将两个被告从看守所再次提押出来,代理人代为质证即可。
赵婧这几天刚好被派到外省出差,所以我只好又是单枪匹马前往法院。
之前我和赵婧也一起上网研究过违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民事赔偿问题,发现大部分案例都是只支持部分损失,所以我们觉得没什么好再向法院说明的,如果规划部门的回函真的认定我们家玻璃是属于违章构筑物,那也只能是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随他去吧。
在北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一间办公室内,我看到了那份规划部门的回函。
大致意思是:锦绣花园三号楼1501号房露台上的玻璃幕墙,属于未获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章构筑物,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之情形。至于上述房屋露台玻璃门原玻璃被换为隔音玻璃的情况,未违反相关规划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单位认为其不属于违章构筑物。
等我看完回函,比我先到,也是独自前来质证的谢玲,坐在我对面的一张椅子上,得意洋洋地看着我,说道:“嘿嘿,小菜鸟,还想着要全款照价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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