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下密押,拿起略嫌沉重的金玺,在高一尺三寸、长两尺的黄纸上盖下一方九叠篆书‘书诏之宝’的鲜红印记,诏禁天下民间私藏千里镜的诏书,便被宋用臣恭恭敬敬的捧了起来。
片刻之后,这封诏书便会发去政事堂,如果没有被几名宰辅给驳回——其实在诏书起草前,就已经确认过了政事堂中宰辅们的意见——那么从明日开始,千里镜便归入擅兴律第八条的管辖范围中。
依照这一律条,除弓、箭、刀、盾、短矛之外的兵器,皆为刑律禁私藏之列,千里镜将归入其中。私藏禁兵器者,徒一年半。从今而后,若是从谁家搜检出这一千里镜,至少就是一年半的徒刑。
当然,赵顼还是给了人悔过的时间,诏书发布后的一个月之内,允许上缴或自行处分——其实这也是依照擅兴律第八条的律条:‘即得阑遗,过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尽管是律条,也不会太过不近人情。
将千里镜算成是禁兵器中一条,赵顼并不觉得能从此禁绝民间私有。诏书发出去没人理会的,也不是没有过。
千里镜是军国之器,但由于韩冈很早就将透镜的原理说得明明白白,加上几年的传播,天下间能够磨制镜片的工匠不知凡几。将千里镜拆开来,无论是凸透镜还是凹透镜,说是给人做眼镜,能说是禁物吗?甚至干脆安在支架上,说是不太好用的显微镜,一样没办法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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