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莱美能被称之为音乐界的诺贝尔,还是有相当大手腕的。
最先推崇的估计就是这个奖项的公平性了吧。
当然了,因为这个奖项毕竟是米国那边的,对英文歌曲和西方文化的歌曲有一定程度的偏向。
但是,总体来说是无伤大雅的。
光是提名这里,就有些相当多的规定,比如时间啊,比如销量啊等等等等。
然而,它却又不是绝对的循规蹈矩。
毕竟,其实当一切都成了规则之后,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容易的利用规则。
最典型的例子,米国的律师都知道一个词,叫程序正义!
也就是说无论事情到底是不是正义的,但是只要在程序上是正义的,是符合规定的,那就可以颠倒黑白!
正因为如此,它在规定之外,还有着可以周旋的余地。
这一点其实和吕小布对吕氏集团的一些策略很像,规定家人性化处理,才能真正的处理好事情。
也就是说,提名除了走正常手段之外,还可以由唱片公司推荐。
吕氏集团走的就是这个路子。
恩,为了推荐歌曲,成立了一个唱片公司。
全公司就只有歌者人生录制过程中的版权,除此之外,一无所有!
别问为什么,就这么尿性!
以至于格莱美那边接到推荐的时候,也是苦笑不得。
这种纯粹不在乎钱的做法,即便是他们,也有点无可奈何的感觉。
当然了,其实他们也只不过有点诧异而已,还不至于做其他的,毕竟,你就算提名了,如果是垃圾,那也没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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