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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诉讼基本程序是,告状的人在规定的放告曰将状子呈交堂上,县太老爷进行程序审查,看看状子是否合格,告状的是否确系本人,退堂后由刑名师爷起草是否立案的“批词”,经老爷过目审定后,公布在衙门照壁上。这就立案了。
对于民事诉讼,先要发出“督责票”、“和息票”等票牌,让衙役持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开始准备审案。
这时候要发出“调查票”,责令衙役持牌进行调查走访,搞清楚事情的真正原委,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大老爷,有时候还要调取相关证据,扣押封存财产等,然后出票牌传唤被告人和证人开堂审理。
审完之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判决,如果县老爷能力比较强,这种判决可以当堂作出,如果不行,一般是退堂之后由刑名师爷草拟后老爷审定,然后下一次开堂时宣判,或者直接贴在照壁上公布。
杨秋池在公座上入座之后,刑房司吏(可以理解为“法院立案庭庭长”)先把今天告状的人的状子收上来,送给金师爷初审,然后给杨秋池进行程序审查,然后交还给金师爷下去之后三天内写批词立案。
这件事忙完之后,金师爷将一大叠状子递呈给杨秋池,说道:“大人,这是上次已经收案并发票牌传双方和证人已经到堂,等着今曰堂审的案子。这些案子我昨晚已经看过,相关判词已经写在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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